旅游行政處罰辦法
旅游行政處罰辦法
發(fā)布日期:2013-02-27|字體:|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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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國家旅游局第38號令公布《旅游行政處罰辦法》已經2013年2月27日國家旅游局第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,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)

第一章總則

第一條為規(guī)范旅游行政處罰行為,維護旅游市場秩序,保護旅游者、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(yè)人員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》及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,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旅游行政處罰的實施和監(jiān)督,應當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》及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本辦法的規(guī)定。

第三條實施旅游行政處罰,應當遵循合法合理、公正公開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。

第四條旅游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:

(一)警告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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