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0年8月19日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3號公布根據2013年8月31日交通運輸部《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〉的決定》修正)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為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機制,建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制度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(huán)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(huán)境管理條例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載運油類物質的船舶和1000總噸以上載運非油類物質的船舶,其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(guī)定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。
承擔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的商業(yè)性保險機構和互助性保險機構,應當遵守本辦法 ……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