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者按
黨紀嚴于國法,違法必先破紀。實踐中,對于違紀違法行為交織的案件,應堅守紀法貫通理念,精準定性。本期案例中,黃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其子黃小某承接工程,應怎樣定性?黃某某利用職權為其弟黃某才謀利后,安排黃小某在黃某才公司上班領取巨額“業(yè)務費”,是親屬間幫助還是行受賄?黃某某與董某某共謀,通過某鎮(zhèn)政府將公款借給某民企經營使用,上述行為如何定性?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。
特邀嘉賓
黃皇江蘇省常州市紀委監(jiān)委第二審查調查室副主任
莫清江蘇省常州市紀委監(jiān)委案件審理室干部
顧寬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(qū)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
馬勝強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(qū)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員額法官
基本案情:
黃某某,曾任A市B區(qū)國土資源局(自然資源和規(guī) ……
